按国宗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省内宗教团体登记时须经过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