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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6-08-19 浏览次数: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曾经界定过一个理想的宗教自由的定义:“每个人都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传道、实践、礼拜和奉行礼仪中独自地或与人交流地、公开地或私下地宣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主权国家里,宗教自由或多或少的略有删减或者增加。不过,宪法意义上的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宗教属个人信仰领域,政治属公共权力领域,宗教与政治要分离开来。国家既不设立正宗的“国教”,不干涉公民的宗教自由,也不能偏袒和资助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宗教自由”而言,宗教自由意味着:州和联邦政府不能设立教堂,不能通过法律来扶助或者偏袒任何特定的宗教,不能公开或秘密地参与任何宗教组织和团体的任何事务。政府既不得违背他人的意愿去强迫一个人走进教堂,也不得禁止一个人去教堂;既不能强迫一个人信仰某种特定宗教,也不能强制一个人不信仰某种宗教。任何人都不应因为信仰某种宗教或参与教堂活动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来源:江苏省民宗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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