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文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及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时,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此外,主办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即由民政部门责令宗教团体撤换主要负责人,由宗教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责令寺观教堂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即由民政部门吊销宗教团体的登记证书,由宗教事务部门吊销寺观教堂的登记证书,由民政部门吊销寺观教堂的法人登记证书。
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大型宗教活动的举办主体及审批程序,举办主体限于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举办,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说的“擅自举行”,是指未经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大型宗教活动,违法的主体包括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也包括其他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一般单位或者个人组织的,规定了三种处罚的方式:(一)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二)由宗教事务部门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由宗教事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非法财物”是指违法主体所占有的违禁品或者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物品等。对违法主体为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除上述的处罚方式外,还规定了另外两种处罚的方式,即由民政部门责令宗教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由宗教事务部门或民政部门责令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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